海南率先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新华网


海南率先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2025-08-08   09:14:55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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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题:无事不扰,精准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海南率先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于日前经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结合海南实际,率先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依法约束行政权力,提升监管精准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关键是厘清“看得见的手”的权力边界。《条例》共29条,明确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事项及程序等内容,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应当具备法定资格,行政检查事项应当列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针对“谁不能检查”“不检查什么”的问题,《条例》也作出明确要求。除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对未列入省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得实施。

  为着力破解涉企多头、重复、低效检查问题,杜绝运动式检查、变相检查、任性检查,《条例》坚持理念创新和手段创新,通过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统筹实施“综合查一次”、全面推行“亮码检查”、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推进实施非现场监管、加强数据归集共享等举措,进一步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的频次——

  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条例》明确,本省实行以风险等级、信用评价和行业特点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更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等企业,依法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条例》还提出全面推行“亮码检查”。规定开展现场检查,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生成检查码并在行政检查时主动向企业出示。创新规定对于连锁企业标准化门店和统一采购的产品,在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强化行政检查数据共享,避免对同一批次产品重复检查。

  此外,《条例》加强企业合法权益保护,规定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与检查事项无关、超过合理范围和数量要求的资料;不得有无正当理由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陪同检查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增加企业的义务和责任等侵害企业及其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针对保障企业的知情权、投诉举报权等内容提出具体措施,并对违法实施检查行为的行政检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决策部署的需要,是构建‘无事不扰’企业服务体系的需要,也是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靶向施策,推进涉企行政检查合法性、合理性与有效性相统一,将进一步构建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让企业放心干事、安心发展。(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李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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