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口7月31日电(记者王晖余、吴茂辉)7月23日,财政部联合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货物流通税收政策》)与《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征税目录》)。
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海南省政府于7月25日发布《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海南省财政厅副厅长周正表示,《货物流通税收政策》将于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届时现有“零关税”政策将纳入封关后税收政策统一实施,标志着海南自贸港进口“零关税”制度体系基本确立。
周正指出,与封关前政策相比,《货物流通税收政策》有三大突破。一是商品覆盖面扩大。封关后“零关税”商品税目比例较封关前提升53个百分点。二是享惠主体扩容。覆盖全岛有进口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三是流通限制放宽:“零关税”商品及其加工制成品可在享惠主体间自由流通,免补税款,有助于延伸产业链、形成产业集群。
《征税目录》则呈现两大变化。一是清单模式转型。从正面清单改为负面清单,实现更系统化的“零关税”安排。二是商品数量激增。目录外6600多个税目商品可享“零关税”,占比约74%,较现行清单新增4700余项,覆盖领域更广,未来还将结合自贸港建设需求动态调整目录,进一步扩大“零关税”范围。
周正说,《办法》作为《货物流通税收政策》的配套文件,依托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构建了高效管理机制。一是信用管理。将信用记录作为享惠主体认定条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二是智慧管理。通过数据自动导入和线上全流程操作,提升服务效率。三是会商机制。针对审核争议或疑难问题,由多部门协同解决,保障公平公正。
周正表示,上述政策将显著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海南自贸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彰显我国扩大高水平开放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