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省商务厅解读《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的监管办法(试行)》
明确监管要求落实政策优势 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
《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以下简称《禁限清单》)已于近日正式对外发布,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根据《禁限清单》要求,海南省牵头起草配套文件《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的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监管办法》已于近日出台。
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解读《监管办法》时表示,《禁限清单》对部分进口货物管理作出开放安排,将更好满足企业生产自用需要,同时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监管办法》明确《禁限清单》放宽的两类货物相关业务的监管要求和有关程序,以便有关业务实施。
《监管办法》6部分内容分别是总则、管理对象、对在“一线”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管理、对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的管理、综合监管、附则。
总则主要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管理对象方面,执行例外措施的进口货物分为在“一线”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和允许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货物,两类货物均实施清单管理,清单为《禁限清单》中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口例外措施》。
对在“一线”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管理方面,明确该类货物仅限最终用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产自用,不得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内地。对其采取海关查验、电子账册管理、不定期核查等方式实施全流程监管。
当前我国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共119项(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24年第66号公告《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其中消耗臭氧层物质45项,旧机电产品74项。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禁限清单》对部分进口货物管理作出开放安排。综合考虑环保、安全和监管风险等因素,除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旧船舶、苯胺印刷机、硒鼓、X射线管等部分货物外,对其余60项旧机电产品自海南自由贸易港“一线”进口取消许可证管理,覆盖约80%的旧机电产品,主要涉及医疗、工程、印刷、农业、电力、焊接等商品,能为生产型企业生产自用提供便利。
对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的管理方面,《监管办法》对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和《禁限清单》执行例外措施的保税维修业务的适用要求分别进行阐述。一是明确企业开展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维修业务,按现行规定执行。二是对《禁限清单》执行例外措施的保税维修业务的实施主体条件、项目申报流程和要求、暂停和终止情形等作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国家逐步加大对海南自由贸易港保税维修业务的支持力度,使我省的保税维修政策优于全国其他地区。”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是在适用范围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二是在维修品类上,相关企业可同时开展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和《禁限清单》执行例外措施的保税维修业务,未来可形成政策优势,有力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三是在评估程序上,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开展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和《禁限清单》执行例外措施的保税维修业务,由海南省自行评估后开展,进一步精简了评估程序。(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