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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言人解释为何不“杀”赖昌星
http://www.hq.xinhuanet.com( 2007-03-15 09:13 )   来源: 新华网论坛


3月13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做客新华网,与网友在线交流。新华网 袁喆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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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访谈节选

    主持人:今年2月13号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们国家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这个消息一出,各界的观点很多,网上有评论说对赖昌星不判死刑,是否不公平。还有人说,没有经过审判就承诺不判死刑,是不是有超越司法程序之嫌?您对此怎么看?

    倪寿明:赖昌星这个问题是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引起了方方面面的议论。关于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是否存在司法不公平的问题,我想应该这么看:包括加拿大,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废除了死刑,在这些国家看来,死刑这一刑罚过于残酷了。如果一个嫌疑犯被遣返到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并且被判处死刑,对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是难以接受的。因此从这些国家遣返嫌疑犯,可能导致最终对被遣返人员判处死刑时,这些国家就会要求对方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如果对方国不承诺,那么遣返要求一般就会被拒绝了。因此,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从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遣返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两种选择:要么作出承诺,实行遣返;要么拒绝承诺,放弃遣返。我们国家从加拿大遣返赖昌星,正是面临着这样一种情况。我们作出承诺,是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唯一正确的选择,也是世界上遣返嫌疑犯最好的做法。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是权衡利弊以后作出的正确选择。这种案件不能与没有国际因素的案件简单进行比较,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与司法是否公平应该说没有关系。

    倪寿明:另外,关于案件未经审判就作出不判处死刑这样一种承诺,是不是超越了司法程序之嫌的问题,应该从两方面看:第一,遣返活动当然发生在审判之前,因此我们不能以案件未经审判来质疑遣返中量刑承诺的合法性。第二,包括量刑承诺在内的遣返活动,法律上也规定了必要的程序。包括量刑承诺可以由外交部代表国家对外表达,但是,也要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等等。应该说,在我们国家遣返赖昌星的一切活动,都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因此,对于遣返赖昌星作出量刑承诺,并不存在超越法律程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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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纪惊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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