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4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企业高管贪污、挪用公款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中,本案控辩双方就该案属于民事法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展开辩论。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在一审公诉状中称,1988年9月10日,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银公司)设立,被告人夏鼎钧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其利用职务之便于1992年至1995年期间,伙同被告人张杏元在厦门将华银公司前期已付款人民币18766643.2元东芳山庄10幢别墅侵吞己有;同时被告人夏鼎钧先后多次挪用华银公司资金约2.6亿元,以自己与他人在美国分别登记注册的贝斯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海德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江苏吴县、安徽宁国、山西大同、浙江三狮、浙江嘉兴等地从事个人经营活动,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2007年2月1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夏鼎钧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一被告张杏元因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法院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了上诉。
在二审中,审判长首先确定了二审的重点是认定案件的性质是刑事还是民事的问题。被告辩护人在辩护词中提出本案属于民事法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的5项理由:首先,华银公司不享有10幢别墅的所有权和产权,因此不存在一审判决中认为的华银公司房产被贪污的事实。辩护人认为,华银公司的预付购房款占10幢别墅总价款约70%,同时也未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因此华银公司没有可供贪污的10幢别墅。其次,华银公司享有的是按《房屋买卖合同》和依合同履行的预付购房款1776余万元的合同权益。辩护人认为,华银公司既没有书面单方面承诺放弃,也没有与任何人签订协议将所交放款转移,且一直在账目中记载。第三,东芳山庄将华银公司预购别墅转卖给香港裕泰公司后,华银公司仍享有收回已付购房款的权利。第四,华银公司要求返还购房款的主张权至今没有丧失。
辩护方认为,购房款在华银公司记账就说明承认该项经济活动的存在和有效性,一审认为记借贷有问题,是因缺乏会计和记账的基本知识所导致的错误推断。因该笔购房款没有确定换宽期限,因此不存在过了诉讼时效而被动放弃权益的后果。
另外,辩护方从贪污犯的四个构成认为夏鼎钧不构成贪污罪:从主体看,夏鼎钧在1998年10幢别墅产权变化时,早已不是华银公司的人了;从主观看,夏鼎钧从未侵吞房款或占有1776余万元的故意;从是否具有犯罪行为来看,夏鼎钧从未参与别墅产权变更的事项;从侵犯主体看,华银公司从未有过10幢别墅的产权,其在转卖后收回1776余万元房款的权利至今没有丧失。
二审中出庭检察官针对夏鼎钧案属民事案还是刑事案的问题认为,民事案件更重书证、物证,而刑事案件则更重视口供。如果被告人当庭一概推翻以前的有关“无偿转让”的口供,则审理将很难顺利进行,也对被告人很不利。
辩护人认为,在2007年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的联合发文中再度强调“刑事审判中,不轻信口供,要重证据”,因此公诉人关于刑事案更注重口供的说法不能成立。(王志新)
海南原东升农场长沦为阶下囚内幕
最高法院回应四大“敏感”话题
挪用公款50万元买私彩
业务员一审判7年
受贿20万
海南琼海东平农场原场长获刑
贪官读什么书?
海南省工商局:公务员廉政档案1人1卷
昆明一副局长听讲座瞌睡被勒令辞职
海南去年判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174人
老板“批发”280个红包贿选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