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玄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当法官问他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是否有异议时,赵俊立即回答:“有异议。”他说,收受杨某的1万元人民币和1000美金是事实,但后来收张宏的50多万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因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张宏牟取利益,更何况其中30万元根本就没有收到。
赵俊的辩护律师也在法庭上认为,张宏给赵俊三个档案袋的时候,赵俊自始至终并没有看里面装的是什么东西,有可能只是普通的材料,仅凭张宏的一面之词是达不成证据锁链的,所以不应当认定赵俊有受贿30万的犯罪事实。
但公诉人在法庭上认为,赵俊在侦查阶段供述收受30万元的数目、时间和地点与张宏讲述的完全一致,而且,赵俊收30万是心知肚明的,收到这笔钱后,他也有了完全的支配权,所以,完全可以认定赵俊的受贿行为。
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人物档案]
赵俊,1961年6月出生,青海省德令哈市人。1987年至1994年任青海省德令哈市建设局局长;1994年9月至2006年9月任南京市浦口区建设局副局长;2006年9月至2007年7月案发任浦口区交通局副局长。 (作者:朱俊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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