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之三
审查内容由合法性向适当性拓展
湖北省汉川市2006年下发文件,指定公务招待只能用小糊涂仙(神)酒;今年6月,甘肃省兰州市拟规定,全市普通级牛肉面馆的大碗牛肉面不得超过2.5元……这些“红头文件”一经发出就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行政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认为,规范性文件最为突出的就是“乱”、“滥”二字,“制定主体乱、调整范围乱、制定程序乱,总之围绕滥用行政权力打转”。具体表现在设定公民义务或剥夺公民权利无依据;擅自设定行政处罚内容或自行规定罚没款的收缴方式;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增设审批环节、条件;文件制定不符合技术规范;强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多,规定管理机关责任和制约的措施少这5大问题上。
江西省法制办有关人士介绍,2006年以来,江西省法制办依法受理了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转送的4件规范性文件,每件都提出了合法性审查意见。
据了解,复议案件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问题,在近年来各级政府开展的规范行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无一例外被列为审查重点。而在一些行动较快的地方,审查监督开始向适当性、协调性延伸。
河南省安阳市法制办副主任张剑虹介绍,安阳市一方面坚持以合法性审查为重点,对文件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内容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进行重点审查;另一方面还要对规范性文件的适当性和协调性进行全面审查,使之符合合理行政的要求,同时要求不同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到同一事项的,有关内容必须协调一致,不能相互矛盾。
广西要求全区各级政府把握备案审查质量,按照“1234”要领操作:
先是把握“一条主线”,看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是否反映了改革开放精神和本地的实际,是否体现了社会公平公正原则;
然后认真查找“两化”,看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地方利益合法化和部门利益合法化的问题;
接着清查“三个越权”,即清查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越权设定行政许可、越权设定行政收费、越权设定减免税;
最后清理“四种违法”,即清理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设定集资、违法设定摊派。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还提到应注意的一些技术性问题。比如,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新法是否相适应,是否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文件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是否已下放等。
实在把握不了的问题,河南省安阳市便开门审查。比如,在审查市辖县《城镇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时,他们对该县制定的补偿标准是否合适、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有疑问,因此采取论证会形式,主动邀请市拆迁办、县法制机构、有关起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座谈,对文件中制定标准的依据进行充分讨论。审查表明,该文件制定的标准偏低,且对临街门面房和住宅采取统一的补偿标准违反了有关规定,因此该文件被退回重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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