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关系人”是新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7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嘿,汪沛英正好合适。
愿意给贪官做情人的,都是看中了贪官手里的权和花在自己身上的钱。别看有的情人,在贪官身上捞到不少便宜,结果贪官进了监狱,情人现在还在外边潇洒着,你就以为做贪官的情人不错——错了!
做贪官的情人,你小心点。
贪官最终都是要倒霉的;做贪官情人,最终也是要倒霉的。(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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