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人们并没有一味否定“赔偿减刑”的积极意义,更没有质疑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人们更担心的只是“赔偿减刑”很可能弊大于利。首先,“赔偿减刑”会不会成为有钱人“拿钱赎刑”甚至“拿钱买命”的合法通道?人们不敢相信,如果一个有钱人敢于公然叫嚣“打死一条人命不就是赔偿20万吗”,那么他在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能有多少悔意呢?其主观恶性程度能降低多少呢?何况,人们还担心,在实力对比严重不平衡的情况下,被害人及其家属是否会受到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威胁和利诱而接受赔偿,达成协议?
当然,公众更为担心的还有,实行“赔偿减刑”会不会成为司法屈从于金钱和财富的合法借口,使金钱更容易干预司法,操纵司法,从而给法官判案倾向于富人和有钱人提供法律依据?现在,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渴求比任何时候都强烈,然而不断暴露的司法腐败和不公却难免让人心有余悸,因此,人们对任何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倾向都会保持高度的警惕,甚至表现出某种“神经质”式的过敏,一旦遇到类似情形,就会不由自主地“发作”。从实质上讲,公众的这种“过激”表现与“赔偿减刑”这一具体制度并无必然联系,它只是一个导火索,可能引爆的是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担忧和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
认识到这些深层原因很重要,它可以促使人民法院更加认真地致力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公信力的塑造,而不是片面追求案件的和解率、判决的执行率等表面成绩;可以促使人民法院的任何一项司法改革措施,都要把防止司法腐败和保证司法公正作为首要标准,而不是以善良目的掩盖制度缺陷和执行偏差。总之,一句话,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是实现司法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实现社会的真正和谐和持久和谐。
希望所有司法机关都能从屡屡引发的舆论质疑中反思问题,完善制度,确保司法公正,重塑司法公信力。
06年处分公务员8000余 其中950被开除
让腐败成为高风险的“赔本买卖”
廉政可以另辟蹊径——向贪官“学习”
海南:乡镇部门历年吃喝账年底前还清
校园“贿选”绝不只跟腐败有关
网评广东公安机关处罚“包二奶”
书记县长下班后进社区打更巡夜
海南农村基层廉政建设创建新体制/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