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是现代社会运行的基石。中央提出,要在2010年前建立起中国特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这一框架包括国家廉政和反腐败法律法规规范,廉政和反腐败党内法规规范,中央到基层党的组织、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制定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三大法律制度规范系统和10个法规制度门类。近几年,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创新步伐明显加快,比如,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办印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组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交流、任职回避等规定,反腐倡廉的制度篱笆正在越扎越紧。
监督是确保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的关键。孟德斯鸠说过,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古今中外,因为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制约而发生的腐败案件不胜枚举。加强监督,必须加强对重点对象即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让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形成合力。近几年,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普遍进行,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制度得到较好执行,巡视工作广泛开展,政务公开不断深入,党务公开工作也在逐步推进。这一切,有力地确保了权力的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减少了腐败发生的几率。
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根本途径。改革开放以来,在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进行改革,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克服已有的弊端和漏洞,一直是治理腐败的釜底抽薪之策。如军队、武警和政法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县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级以上城市建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规范行政审批;财政管理和干部人事制度深化改革;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等等,均收到了明显效果。今后,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改革措施之中,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依然是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
惩治和办案的治本作用也不能忽视。有一句讲办案的话十分浅显易懂:“办理一案,治理一线,教育一片”。通过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深挖腐败分子,不仅可以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剖析,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而且可以通过以案说法,警示教育,进一步强化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使相关部门的党员干部受到震动和教育,增强广大群众对惩治腐败的信心。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当我们不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当我们编织起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的天罗地网,腐败的“死亡率”就会大大提高,腐败的“出生率”就会渐渐减少,风清气正天下治的局面就会永续不变。(李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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