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腐败的内容综合起来,大体包括三个方面: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惩治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违纪行为,纠治各种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其中,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2005年1月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
、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在总结和梳理以往我国惩治腐败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本世纪初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态势,提出了查办案件工作的重点和要求,简而言之,就是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方面的案件,重点查处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当然,每一年的查办案件工作还要因时因势在重点上作出适当调整。2007年1月举行的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在安排2007年的反腐败工作时,就提出要严肃党纪国法,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并有针对性地对办案重点作了具体部署:“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特别是违规发放、核销贷款的案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案件,在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的案件等。”
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要保持惩治的威慑力,使腐败行为成为一种高风险、高代价、无利可图的“赔本买卖”,当前尤其要注意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在进一步提高发现和揭露腐败的能力上下功夫,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公民举报、注意舆情分析、加强审计检查等信息搜集工作,增加腐败行为被揭露查处的概率。二是在进一步提高突破案件、深挖腐败分子的能力上下功夫,创造有利条件,营造良好环境,加大人、财、物等软硬件方面的支持力度,从体制上、法律上保证反腐败职能部门坚决有效地开展工作,突破腐败案件,深挖腐败分子。三是在进一步提高惩罚腐败分子的能力上下功夫,针对腐败期权化和携赃款外逃等新态势,针对腐败分子“坐牢一阵子,享受一辈子”的侥幸心理,加大追缴赃款的力度,建立健全防范腐败分子外逃、境外缉捕、涉案资产返还等工作机制,切实改变目前职务犯罪轻刑化的趋势,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占到任何便宜。
只要我们继续保持惩治腐败和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惩治的威慑力才能真正显现,“不敢贪”的心理就会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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