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图片:廉政公益广告
为什么说坚决惩治腐败才有“不敢贪”的威慑?
反腐败的“中国经验”中,最核心的一条是坚持惩治和预防腐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要坚决惩治腐败,又要有效预防腐败。
关于惩治腐败的作用,我们的认识和体会都很深。在全部反腐败工作中,惩治是打击腐败行为的严厉手段——惩治具有严厉性、惩罚性、遏制性和后发性的特点,在腐败已经发生并且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惩治就直接起到用国家强制力严厉打击腐败、抑制腐败、稳定社会与迅速解决矛盾冲突的重要作用,从而显示出正义的威严和腐败的后果。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十分重视惩治的重要作用,一再强调惩治腐败必须从严,一再宣示在我们党内决不允许有特殊党员,不论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惩处。以2006年以来的反腐倡廉工作为例,党和政府坚决惩治腐败、深挖腐败分子给海内外留下了深刻印象。特别是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因严重违反党纪政纪,被中共中央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成为近年继陈希同、成克杰之后受到查处的第三位级别最高的官员。另外,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山东省委原副书记杜世成等高官纷纷落马,也深刻表明了惩治腐败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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