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预防腐败局没有“查案权”,首要职责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而非“专门的办案机构”。马馼说,国家预防腐败局的独立性体现在预防腐败的组织协调上,其他机构不得干预;虽然没有查处权,但通过组织协调,可以将重要线索交由有关部门查处。
“国家预防腐败局重在制度预防,而不是抓人。”卓泽渊说,小张的期待还在进行当中,因为,是否设立像香港廉政公署那样的机构或机制,应属于国家预防腐败局的研究范围。
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之后,将有一支专门队伍长期专注于预防腐败工作。马馼说,他们通过采集、分析有关信息,建立反映廉政状况的指标体系,深入腐败高风险的领域和部位,建立腐败预警机制,推动制定和实施预防腐败法规、制度、政策和措施,积极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从而提高预防腐败的前瞻性、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林喆认为,国家预防腐败局“联接”了反腐过程中的三项职能,一是国家要从制度上降低腐败产生的可能性,减少腐败带来的损失;二是突出了教育宣传的基础作用,希望形成良好的自觉自律机制;三是将虚化的监督日常化,突出了日常工作中监督的重要性。
但“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并不意味着所有问题都解决了。”林喆说,她还要继续观察,“看看它具体怎么运作,怎么理顺各种关系”。 (记者 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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