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否与国家预防腐败局的相关职能重合?
马馼对此予以否定,因为该局是国家层面的专门预防腐败机构,而“职务犯罪预防厅是内设机构”。
“双方确实存在职能分解与协调的问题。”中央党校教授卓泽渊说,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机关公诉权与监督权“相关”层面的部分,并不能负担整个国家的预防体系。而国家预防腐败局预防职能的外延显然要比它广,“但并不能完全取代职务犯罪预防”。
屈万祥在会上也明确表示,国家预防腐败局“不直接承担各部门各单位业务范围内的预防腐败工作”,在这方面,国家预防腐败局“主要支持和配合他们开展工作”。
在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能中,有一项被屈万祥称作“最有特色”的职能,“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
以往,我国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在社会领域中的反腐败工作。但是,腐败并不仅仅发生在党政机关、公共领域和公职人员当中,也会发生在非公领域、私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中。
“预防腐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屈万祥说,在这方面,国家预防腐败局明确了职责,这是预防腐败工作进一步深化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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