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决策造成巨额损失
合同履行期间,因总承包协议违反我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交通部、浙江省交通厅均明确要求解除总承包协议。眼见到嘴边的肥肉白白溜走,外商以撤资相威胁。
为留住外商,励奎铭违反宁波市政府关于实行代建制的相关规定,采取名为“代建制”实为“总承包”的方式操作,擅自决定将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由阿尔皮内公司总代建,并向外方作出“由宁波市交通局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的承诺。2002年11月,剡界岭公司与阿尔皮内公司签订了与总承包协议完全一致的《建设总代理协议》。
2004年1月,因爱尔瓦格公司注册资本金仍未到位,交投公司有关人员向时任宁波市政协副主席但仍主持市交通局工作的励奎铭汇报应对方案,励奎铭作了“维持代建大框架、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要求。
2004年4月后,由于爱尔瓦格公司的后续资本金仍不能到位,交投公司提出解决方案,经向当时主持交通局工作的副局长奚际斌汇报并向宁波市交通局书面请示,该市交通局同意保留剡界岭公司并改变公司股份结构的解决方案。同年12月,交投公司与爱尔瓦格公司和阿尔皮内公司签订了新的合资合同,对剡界岭公司股权比例重新规定为宁波交投公司占75%、爱尔瓦格公司占13.5%、阿尔皮内公司占11.5%。剡界岭公司与阿尔皮内公司签订了《建设总代理协议的补充协议》。
根据补充协议,阿尔皮内公司可获得总代建费人民币26937.39万元,而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和宁波市的有关规定,阿尔皮内公司最多可获得的代建费仅应为2556.23万元,该公司多获得代建费人民币24381.16万元,除去外方已到位的资金1242万美元,实际给中方造成上亿元人民币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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