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上午9点30分,由浙江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立案侦查的宁波市政协原副主席励奎铭滥用职权、受贿案在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41.6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刚宣读完判决书,励奎铭就对判决认定的滥用职权罪表示不能接受。这位原正厅级领导干部至今仍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工作上的失误,不应该为国家上亿元的损失负责”。
急于引资不经招投标埋下隐患
1997年9月,时年50岁的浙江省余姚市市长励奎铭被任命为宁波市交通委员会主任、党工委书记。2001年12月,宁波市交通委员会改为宁波市交通局,励奎铭任局长、党工委书记。
到交通系统上任不久,励奎铭就忙于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的准备工作。2000年2月,预算总投资达19.3亿余元(合2.3亿美元)的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经交通部批准立项后,因缺少资金,宁波市交通委员会决定引进外资。同年年初,宁波市交通委员会下属的宁波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交投公司”)总经理虞某、副总经理林某等人与奥地利人大力斯经多次谈判,签订了意向书,外方表示愿意投资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条件是工程要由外商总承包建设。
虞某等人向励奎铭汇报,励奎铭明知我国招投标法律规定总承包需要招投标,却因引进外资心切,擅自答应了外方的要求。
“其实,从引进外资开始,励奎铭就为自己犯罪埋下了伏笔。明知国家法律要求工程实行招投标,但为了急于引进外资,他一错再错,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浙江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兼侦查处处长郑武洪告诉记者。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