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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庞家钰现象”看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http://www.hq.xinhuanet.com( 2007-08-14 14:56 )   来源: 检察日报

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党管干部”原则是我们党在革命时期形成的,是必要的,也是有其优越性的。随着革命胜利,我们党成为执政党,特别是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后,在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监督方面,单靠这一制度单轨运行就不够了。从法律语言到基本制度,我们在坚持和完善“党管干部”原则的基础上,还应同时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坚持实行“民管干部”,即强化为官者的人民公仆意识,认真执行和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机制。

    笔者以为,作为法治国家,国家的政务官是经人民按民主程序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而且在他们执政的全过程中,要由选民、公民进行全程监督。这才大体可以避免一些官员只对一级组织负责而不对选民、群众负责;只受一级组织的监督(实际上只受其上级领导的监督),而不受选民、公民以及广大党员的监督。单靠组织上或领导上的监督,由于他们并非“超人”、“神仙”,好的领导者也会顾此失彼,难逃失察之咎;遇到差的、坏的领导者,则可能纵容下属对上搞人身依附,对下搞宗派活动和官官相护。

    所以,为使各级领导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有必要加强人大和司法部门对各级官员的监督,实现国家权力之间的内部监督与制约,这样才能有效反腐防腐。

健全公民检举监督机制

    笔者认为,真正最坚固有效的反腐防线是人民群众对官员权力的制约,运用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力来制衡国家权力。建立一套完善的检举监督机制,制定公民申诉检举法,是当务之急。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件,有80%的案源来自公民的检举。如今保护检举人、证人的法律仅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九条。这两条只为举报人和证人提供了事后保护,没有提供事先和事中保护。一些司法解释中虽也有保护举报人的规定,但多过于笼统,难以落实执行。因此,有必要健全公民检举监督机制,制定单项的公民申诉检举法。这个立法旨在有效保障公民的批评监督检举的宪法权利,具体细致地规定公民申诉、检举的受理机构与程序,保证申诉、检举在规定期限作出答复和处理,保护检举人的隐私权和人身与财产安全,对无理扣压或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等等。有了这个法并得到切实执行,所谓的“贪官可以公开横行,检举人只能地下活动”的怪现象也可望遏制。



(责任编辑:姚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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