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角度看反腐倡廉
http://www.hq.xinhuanet.com( 2007-08-08 17:04 )   来源: 检察日报/新华网

    当前,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许多新举措不断出台,为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实效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当然,要最大限度地抑制各种腐败现象的滋生,除了在制度层面不断强化各种对策之外,还应当在法理层面认真分析各种腐败现象产生、存在和发展的规律,只有抓住现象的本质,或者说抓住引发腐败产生的主要矛盾,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可行的反腐倡廉措施,才能保证反腐倡廉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以往对腐败现象的理论分析中,往往是宏观把握、综合考察、系统分析的思路比较为决策者器重,结果,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思路也是各种手段齐头并进,试图通过系统化、全面的措施彻底遏制腐败现象。实际上,这种反腐思路并未起到预想的效果。从法理来看,反腐倡廉工作也要学会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特别是要注重从细节问题入手,切实有效地抓住各种腐败现象产生、存在和发展的规律。

    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一文中深刻指出:“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运用这个抓主要矛盾的哲学思想分析腐败现象,我们可以发现,在各种纷繁复杂的腐败现象中,必然有一个引发和决定腐败现象产生、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原因。

腐败行为具有鲜明个体性

    从腐败现象在人群中的实际分布情况看,显然带有非常强烈的个体性。也就是说,腐败行为往往跟腐败分子个人的行为和心理特征密不可分。面对相同的工作和社会环境,处于同样的岗位,行使同样的权力,有的人能够经得起诱惑,而有的人却不能。虽然会有人认为那些经得起诱惑者只是由于眼前的利益太小,还没有达到让其产生腐败行为的程度,这种观点带有主观唯心主义色彩。现代社会中,每一个个体的需求特征、心理倾向和行为习惯都存在巨大差异,迄今为止,在法理上根本无法证明所有的个体在同一问题上会产生相同的生理和心理反应。所以,在金钱、名誉和地位等诱惑面前,确实有一些人依靠个人的人格可以视之如粪土,而另一些人则趋之若鹜,还有一些人可能会出现动摇,在立场不坚定时就可能成为腐败分子。

    基于上述个体对事物的不同反应态度和需求特征,可以肯定的是,引发腐败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腐败分子本人的需求和心理特征。腐败现象从根本上来说,与腐败分子的个人行为有关,具有非常明显的个体性。

腐败不仅限于获得“非法财产”或“非法利益”

    找到引发腐败的主要原因,就不难找出应对腐败现象的有效防范对策。由于人的个体需求结构和心理特征存在较大差异,有人在乎“得”,所以一有机会便想更多地占有非法财产或利益,表现在腐败行为特征上就是“受贿”、“贪污”,不惜“以权换钱”;也有人看中个人的社会影响和地位,千方百计追逐权力、名誉和地位,不惜“以钱换权”、“以利谋位”;还有人淫欲心重,对异性有着超乎常人的需求,表现在腐败行为上就是“嫖娼”、“包二奶”或“接受性贿赂”;有的人妒忌心重,在生活中对那些可能威胁到自己的人或者自己看不惯的人产生“仇恨”或“厌恶”心理,表现在腐败行为上就是为了搞倒搞臭他人而进行打击报复、给人穿小鞋、对他人无端造谣诽谤等;有的人好大喜功,总爱做一些力所不能及的事以向世人和社会炫耀自己的“能耐”,表现在腐败行为上就是在决策中瞎指挥或是不负责任等。

 

    总之,腐败现象由于腐败分子个体性原因,在实际中具有非常复杂的表现形式,如“追求自己的得”、“让他人不得”,以及“随心所欲”等等。因此,反腐倡廉工作就不能仅仅立足于防范腐败分子采取非法手段获得“非法财产”或“非法利益”。仇恨他人,通过陷害或诽谤他人以满足自己的嫉妒心,同样也是严重的腐败行为——这种行为与贪污、受贿一样,最终都在法律上实现了腐败分子个人的“非法目的”,满足了其个人畸形的“心理和生理需求”。对这种腐败行为,也要惩治和防范。



(责任编辑: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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