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举报工作处副处长白会民
记者(以下简称记):为什么近几年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愈演愈烈?
白会民(以下简称白):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立法欠缺,有关规定抽象、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从根本上讲,我国没有一部详细的关于保护举报人的法律。现有的规定,只是部门的一些规定,像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等。
这些规定一是特别抽象、十分原则;二是没有深化和细化,只是提出一些原则性和口号性的东西。可以说这些规定只是实体性的规定,没有实施性的规定。具体到怎么落实实体性规范、怎么操作,让其得到很好的实施,这方面很欠缺。这是第一。
第二是没有统一部门来保护举报人,职能分散。部门权力分散、职责分割,导致各部门没有形成合力。
表面上看,每个接受举报的单位都有保护的责任,但每个单位都保护不好,或者说保护不了。比如检察机关,它的保护只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的。
我认为这种事后保护还不如不叫保护,因为举报人已经受到伤害了,失去了保护的意义。这只能叫救济。
检察机关内部规定,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可以调查,如果情节较轻就移送主管部门处理。但主管部门是否处理?处理的程度怎么样?处理的程度是否能达到保护举报人的目的?
从职务犯罪这点来讲,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如果构成犯罪的应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在是否立案之前,首先有个部门进行判断(一般来说是纪检监察机关)。
但经过他们的判断,过滤了一大批举报人的线索。很多是本该构成犯罪由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经过过滤,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却作为违纪案件从轻处理、降格处理了。
降格处理的结果,就是被举报人没有得到惩处,还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这对打击举报人提供了很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