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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老板借米度日
由于有爆破员证的人员不敢作业,自己又不能开采,潘明山就失去了生活来源。没钱吃饭,他只好跟附近的雅旺村村民借米度日。
2006年7月,处于困境之中的潘明山向白沙县公安局、检察院等单位投诉,要求七坊派出所归还索要的赞助费。在接到潘明山的举报后,白沙县检察院立即派人进行初查,公安局也指派该局纪检、督察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最后确认七坊派出所以赞助费的名义收了潘明山6000元,给警务区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和用于支付保安工资。去年12月21日,白沙县公安局勒令七坊派出所把6000元退还给了潘明山。
检察院建议处分孙某
白沙县检察院反贪局负责调查此案的干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在接到潘明山的举报后,查到这笔6000元钱在派出所账目上有反映,没有证据表明这笔钱是放进了所长个人腰包,虽然孙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构不成犯罪,因此决定不予立案。
该院侦查监督科叶科长说,虽然决定对孙某的行为不予立案,但孙某违规向他人索要赞助费,且数额比较大,影响很坏,打击了外来投资者的热情,“因此我们向公安局提出书面建议,要求公安局给予孙某本人行政处分”。
通报批评调离所长岗位
接到检察建议后,白沙县公安局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于前不久在全县公安系统内通报了对孙某的处理意见。该局认为孙某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情节较轻;赞助所得款项用于单位使用,并非个人侵占;本人对自己的违规行为认错态度较好;该所已将6000元返还了潘明山。鉴于上述情况,经公安局党委讨论决定,对七坊派出所所长孙某予以全县公安机关内部通报批评。
在通报下发后,该局还决定孙某不再担任七坊派出所所长一职,调离原工作岗位。 (李轩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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