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商人潘明山投资100余万元承包了海南省白沙县七坊镇雅旺石场开采石料,不料竟遭到当地派出所所长索要赞助款6000元。在检察院的建议下,白沙县公安局纪检、督察部门经调查确认情况属实后,前不久在全县公安系统内对孙某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决定将其调离工作岗位,不再担任七坊派出所所长一职。
派出所长索要赞助费
2002年9月12日,浙江商人潘明山与白沙县七坊镇政府签订了一份合同书,以每年3万元的承包金承包了位于光雅往青松乡公路旁尖岭万山30亩土地,用于开采石灰岩,承包期为4年,2006年12月30日到期。
合同签订后,潘明山先后投入100万元购置碎石机、东方翻斗车等设备。按正常施工,每年他可以开采石料12万吨,可是从投产到2006年7月,他仅开采到2万吨左右。为什么呢?潘明山说,主要原因是七坊派出所所长孙某在“卡”他。
潘明山说,2004年5月,他去找孙某审批炸药,孙某说所里经济困难,叫他赞助5000元,还说:“你们没有爆破员等证件,不能批给你。”并要求潘明山参加省里的爆破培训。
潘明山报名参加了爆破培训。可这时,孙某又提出,让他给所里赞助2000元买摩托车。潘明山为了能把证件办下来,无奈之下给了1000元。收到钱后,孙某写了一张收条,内容是:“今收到雅旺石场交来赞助购买警务区摩托车的人民币壹仟元。”过了一段时间,潘明山问孙某培训的事,孙某答复说上面还没有通知下来。再追问,孙某则说培训时间已过了。
2005年8月,潘明山从浙江请来有爆破员证的李洪友一起合作开采石料。当他和李洪友等人带着爆破员证等证件去找七坊派出所批炸药时,孙某又提出要5000元。为了要到炸药,潘明山只好把借来的5000元交给李洪友,让他转交给孙某。付钱后,李洪友在潘明山的电话本上写了一证明:“潘明山给所长5000元,是李洪友转交。证明人、经手人:李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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