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保护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日前,省监察厅、审计厅、发展与改革厅、财政厅和水务局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了监察、审计、发展改革、财政和水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内容,省级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县政府的扶持工作组织领导、相关扶持政策和预案制定及扶持资金使用等工作情况;市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和移民安置,有关单位发放、使用、管理扶持资金等工作情况。监督检查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提前介入等方式进行。
《暂行规定》要求,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加强协调和配合。有关单位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妨碍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在扶持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暂行规定》强调,监督检查人员应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和恪尽职守,发现违反工作纪律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李红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