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http://www.hq.xinhuanet.com( 2007-01-22 15:08 )   来源: 新华网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责任编辑: 海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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