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举报权,这是我国《宪法》赋于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其二要求回避权,即举报人发现受理执法机关接待工作人员和办理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其三查询结果权,公民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有权要求其回避。对凡署真实姓名举报的,一律要在初查前与举报人见面,进一步了解举报的具体情况;对署真实姓名举报的案件办结后,一律要当面反馈查处结果,认真听取举报人的意见。
其四要求保护权,公民举报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属的安全,并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其五物质和精神奖励权,对举报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举报受理机关根据举报规定,应按举报人员的立功大小,给予其相应的精神、物质奖励。
其六举报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还包括选择举报方式的自由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