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对申诉程序的规定
http://www.hq.xinhuanet.com( 2006-03-17 16:37 )   来源: 监察知识

    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因对主管行政机关所给予的处分不服,而要求监察机关复查,作出复查决定的一种制度,《行政监察法》第37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 纪惊鸿 )
 
 精彩图片                              更多 >>
 频道精选                              更多 >>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海南频道"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社和新华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海南频道",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新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华社及新华网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 均为新华通讯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制作单位:新华网海南频道 办公电话:0898-68538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