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为惩治和预防腐败提供有力保证
(八)完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
1、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制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具体措施。2008年,健全和完善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全委会和常委会的职权范围、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常委分工负责制。2009年,制定《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实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的暂行办法》,完善省委和市县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促进各级党委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2、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2008年,选择1至2个市县(区)试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继续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基层党代表直通车”工作,畅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2009年,研究起草《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暂行规定》,探索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根据中央《关于在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中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总结推行党务公开试点工作经验,制定实施《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实行党务公开的办法》。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开展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工作试点,制定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实施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
3、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规范权力运行。2009年起,研究制定《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市县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暂行规定》,促进和规范党内罢免和撤换工作。制定省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相关制度和措施。
(九)完善对违纪行为的惩处制度
1、完善实体性规定。制定、修订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配套的单项惩戒性规定。2009年,制定《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健全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公务员的纪律处分规定,规范对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研究制定《关于在查处违纪案件中加强和规范组织处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发挥组织处理工作在案件检查中的作用。
2、完善程序性规定。2009年,修订《中共海南省纪委关于对党员违犯党纪问题立案检查权限的规定》、《中共海南省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以及《海南省监察厅关于对行政监察对象违犯政纪行为立案调查批准权限的规定》、《海南省监察厅关于行政监察对象行政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完善执纪执法机关信访举报、线索排查、案件调查、案件审理、申诉复查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方面的程序性规定,严格规范执纪执法行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移送案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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