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不断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1、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按照规定权限使用办案措施。坚持严肃执纪、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使查办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履行批捕、起诉、审判职责,惩治各类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加强出入境管理和经济侦查等相关工作。健全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同志澄清是非。
2、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开展回访、案件质量检查、办案措施审批和备案、案件评优、审理监督和申诉复查等方式,强化对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重视被调查处理人的陈述和辩解,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
3、改进办案方式和手段。加强对办案工作特点规律的研究,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界限,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增加办案科技含量,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三十)健全查处案件的协调机制
1、加大查处案件的组织协调力度。由纪委书记担任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协调、指导和督办。
2、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完善跨区域协作办案及防逃、追逃、追赃机制,进一步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
3、建立健全反应灵敏、渠道畅通、处理及时的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各执纪执法机关的信访举报渠道。建立健全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交和案件移送制度。
(三十一)充分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
认真执行“一案三报告”制度,对重大典型案件,不仅有案件调查报告,还应形成案件总结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入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实现查处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相统一。
八、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施办法》全面落实
(三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政治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深入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党组)书记要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实行党政齐抓共管。各级纪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抓好《实施办法》各项任务的落实,对牵头负责的工作,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自己负责的工作。省直部门对贯彻落实《实施办法》负有重要职责,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示范带头作用,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十三)狠抓工作落实
各市县、省直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会同协办单位研究制定落实所承担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各协办单位要主动协助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做到既分工明确、责任明晰,又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要抓住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工作力度,集中力量突破,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全面落实。要加强对《实施办法》落实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不断总结新经验新做法,探索新思路新途径,提出新要求新举措,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工作实效。
(三十四)开展监督检查
各市县、省直部门牵头单位要加强经常性和阶段性的监督检查,每年底对照工作计划和目标,逐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查找问题、认真整改、促进落实。要把落实《实施办法》的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内容,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抓好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省纪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对《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搞好分类指导,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各市县、省直部门要依据《实施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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