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要闻*

海南调整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待遇
http://www.hq.xinhuanet.com( 2008-05-17 09:25 )   来源: 海南日报

    今年退休的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有了新规定,海南省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调整此类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通知》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待遇低于国家规定同类退休人员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标准的,属财政预算管理编制且工资由财政全额安排的人员,其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其他人员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同级财政按用人单位财政供养方式予以补助,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2008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此类人员,调整养老金时参照企业办法,低于国家规定同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补足办法按照上述补足办法执行;2008年1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原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变,调整办法不变,所需资金和发放渠道不变。(记者袁锋 通讯员汪伟平)

海南城镇医保实现全覆盖 提前全国2年
海南探索建立发展成果普惠广大群众机制
股市低迷 海南许多市民转买保险求稳定  


(责任编辑: 祝华 )
 
 精彩图片                                          更多 >>
 频道精选                                         更多 >>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海南频道"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社和新华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海南频道",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新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华社及新华网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 均为新华通讯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制作单位:新华网海南频道 办公电话:0898-68527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