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尊重被拆迁人的“主人翁”地位?
一些地方在拆迁过程中,被拆人无权处置自已的财产权。这导致被拆迁人对地方政府产生不信任甚至产生对立情绪,暴力抗迁时有发生。
海南省国土与环境资源厅厅长严之尧在三亚任职时主持月川村的拆迁改造。他介绍,由月川居委会的7个居民小组共同成立股份公司,居委会中每位居民都是公司平等的股东。村办公司完全代表居民的利益。这样居民们对自已的财产有了处置权,村民由以前旧城拆迁的阻扰者变成城市建设的主力军。
村办公司可以充分发挥居民股东的作用,集中意见,实行民主决策,重大事项都由居民大会讨论通过。月川村的拆迁工作,拆迁后居民住房、出租铺面、出租房及其他设施的建设以及这些出租铺面、出租房及其他设施的经营管理都由这个公司负责。
月川居委会居民苏运才说,即使个别思想有抵触的群众,也会由于旧城改造是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所在,思想工作很容易解决。
这种新模式使居民们集体自我处置资产,将“拆”和“被拆”变为利益的共同体,其土地通过“招拍挂”所获地价款政府一分不留,全部返还村办股份公司。
是否违反法律的公平性原则?
三亚市政府在月川村的拆迁过程中,不以行政行为代替市场行为。
严之尧说,旧城拆迁本质上是市场行为,应该遵循法律手段来协调解决,非公共利益的拆迁适用平等化、市场化的民事协议模式,决不能片面强调为政府“重点工程”让路,而破坏拆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根据国务院的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政府不得作为拆迁人,拆迁人主体不能错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能做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发生分歧时,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裁决。暴力拆迁是中央政府明令禁止的行为。
三亚月川村的拆迁模式是,按照即将出台的物权法精神,由居委会和居民成立开发公司负责对自身地块的拆迁工作,负责改造后居委会及居民不动产的经营和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杜绝了由政府、开发商的合谋灰色地带。
“拆迁一定要依法办事,虽然相关政策没有完善,但我们一定依据让老百姓最能得到实惠的法规执行。”程武认为,司法公正是和谐拆迁的润滑剂。让拆迁户感受到城市建设中得到应有的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赔偿,感受到社会的进步,只有真正实现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公民才能真正告别拆迁带给他们的苦痛,前提必须是依法办事。(记者
邓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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