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未办养犬牌证 最高罚2000元
http://www.hq.xinhuanet.com( 2008-03-29 12:21 )   来源: 新华网海南频道

     新华网海南频道3月29日电(记者 赵颖全)记者从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获悉,《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会议批准,根据《条例》规定,携犬出户应携带养犬登记证,未办养犬牌证,最高可处以2000元的罚金。

   《条例》规定,海口公民个人养犬,每户限养1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养犬人登记饲养犬只的,交纳300元的年度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年度管理费。盲人养导盲犬的、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年度管理费。

   《条例》规定,养犬人携犬只到居住地区级公安部门确定的办证机构申请养犬登记,并提供有关材料。未取得养犬登记证擅自养犬的,由区级公安部门处以500元罚款,责令限期办理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没收犬只,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超数量饲养犬只,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犬只,并按每只犬处以2000元的罚款。

   《条例》同时规定,携犬出户应携带养犬登记证,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宠物医院外)、学校(含幼儿园)等单位的办公区、服务区、教学区和饭店、商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及市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划定的禁止携犬进入的其他区域;禁止带犬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采取为犬只戴口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条例》规定,未经检疫、免疫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饲养的犬只未经检疫、免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暂扣其犬只实施检疫、免疫,有关费用由养犬人负担,并按每只处以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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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庄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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