靓女状告6家美容院侵犯肖像权案尘埃落定。记者3月25日从海南海口中院获悉,法院终审判令海口一美容有限公司两分店立即停止侵害卢小姐肖像权的行为,各赔偿卢小姐精神损害费1万元,驳回了卢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3年上半年一天上午,在海口一美容有限公司任咨询员的卢小姐,因工作需要在该公司有关负责人的说服下拍了10张裹着浴巾的相片。后来,她合约到期离开了该公司。孰料,2007年1月,她陆续发现有该公司下属的2家美容院使用了其2003年拍摄的裹浴巾的照片做广告宣传。于是,她一怒之下将该公司及其下属5家美容院告上了法庭,向每家美容院索赔1万元,并要求对方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07年12月3日,海口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海口一美容公司昌茂分店、海秀分店未经卢小姐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卢小姐肖像,侵害了卢小姐的肖像权。因此,两分店应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而该美容公司在2003年11月1日和12月1日在媒体上刊登广告使用卢小姐的肖像,侵害了卢小姐的肖像权,但卢小姐直至2007年才起诉,已经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应驳回。至于另外的3家美容院,因卢小姐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要求它们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南国都市报/记者
纪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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