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从3月1日起,海南有关部门将对各企业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情况展开检查。早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违规收取抵押金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但记者日前对海口部分用人单位进行暗访时发现,被暗访的10余家用人单位均存在向员工收取押金的情况。
“向员工收取保证金很必要”
时间:上午9时30分许
地点:玉沙路喜来大酒店
昨日(28日)上午9时30分许,记者首先来到海口玉沙路喜来大酒店“应聘”,该酒店正在招聘服务员。接待记者的是该酒店相关负责人张先生。据其介绍,在上岗之前他们有3-5天的培训期,合格之后交500元的保证金就可以正式上班。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是不让收员工押金吗?”记者问张先生。张先生强调,这500元钱不是押金而是保证金。他解释说,这是对员工的一种约束,防止员工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等,也是便于酒店管理的制度。他还表示,员工上班要穿酒店统一制服,但一些员工离开时将工作服装带走了,“我们向员工收取保证金是很必要的,而且在员工离开酒店时,保证金会返还给员工的。”
保证金与押金没有本质的区别,当记者再次提到《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不能收取员工保证金等问题时,张先生说,虽然《劳动法》有这样的规定,但是他们也要考虑酒店日后的管理和运行。
试用3天不合格者没薪酬
时间:上午10时许
地点:玉沙路三十三间堂
昨天上午10时许,记者来到海口玉沙路的三十三间堂“应聘”。该餐饮企业负责人钟小姐说,来店工作的人员必须交200元的制服保证金。
当记者问及“收取员工保证金”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时,钟小姐表示,收取保证金是他们店里的规定,他们是防止员工无故离职以及未办理辞职手续时,造成店里衣物等财产遗失。钟小姐告诉记者,在海口,其他的同行也都是要收取保证金的。在谈及试用期的薪酬如何时,钟小姐说,店里规定3天的试用期,合格者正常发放薪酬,不合格的则拿不到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