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开始,海南省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可分别多领5%和10%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了。这是该省日前出台的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办法》规定的。
根据该 《办法》,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发放对象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
《办法》规定,发放的标准是,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加发5%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无子女的人员每月加发10%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对象的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基数增加后,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也随之增加。
发放的程序是,发放对象在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提出书面申请,各市、县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确认发放对象自己并签署意见。发放对象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加发的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属于财政支付退休费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其加发的退休费由所在单位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的资格确认意见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安排,随退休费一起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对象,其加发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的资格确认意见按月编制用款计划,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安排,并随养老金一起发放。(南国都市报/记者曾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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