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将采取强有力措施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在未来五年将建设361.56万平方米、46596套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只租不售不同的是,经济适用房将来要进入市场流通。如何确保经济适用房购买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做到普惠低收入家庭,防止“开名车买经济适用房”、“一个房号转让十几万元”的现象出现?省政府《关于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对此有明确规定。
供应对象动态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位是“政策性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
“城镇低收入家庭”。据介绍,以往由于双重身份、供应对象过宽、准入审核不严,使不少城市的许多经济适用住房没有被真正需要的住房困难家庭购得,而成为部分人牟利的工具。
省政府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主要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各市、县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五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早期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存在套型面积偏大的情况,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购买房的经济状况。
省政府要求,各市、县要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需求确定建设规模,分期分批实施。经济适用房套型建设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相对于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标准,经济适用住房60平方米的套型面积要大一点。根据海口的计划,一套经济适用房的投资额可以控制在10万元以内,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遵循微利的原则,总价款体现了“经济”原则。
省政府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体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性和保障性。同时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房满5年以后转让时,要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此举增加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成本,降低了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谋取高额利润的可能性。
突出三个“不得”
由于房价高涨,有些地区又重新兴起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引起了社会关注。不少人担心这是房改的倒退,而其中存在大量寻租的机会,有可能造成新的不公平。
省政府规定,审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必须控制在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只能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企业申请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需经所属国资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本单位、本系统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省政府强调,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记者邓建华特约记者王素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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