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日)是元旦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也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二天。一大早,海口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投诉电话就响个不停,大多是关于劳动者想辞职,但用人单位却不批准的问题。
在海口海甸岛某酒店工作的黄小姐早早就来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据黄小姐介绍,她是湖南人,在海口某酒店当领班,因想回家乡而要辞职,一个多月前就已经递交了辞职书,但酒店一直没有批准,原因是还没有招聘到新人来接替黄小姐的工作。因此,酒店拒绝支付黄小姐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并以不退还服装费等押金来留住黄小姐。眼看年关将至,家里人催促她尽快回去。
与黄小姐情况类似的投诉电话还有不少,大多是服务行业的,因为年底用工短缺,打工者又都想回家过年而造成招工很难,所以用人单位都不希望员工辞职。
对于这种情况,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陈少波队长告诉记者,黄小姐提前30天递交辞职申请,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需给用人单位补偿,30天期满用人单位若仍不批准辞职,劳动者可以自行离去,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支付劳动者最后一个月工资。(记者王亚琴 实习生蔡菲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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