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中院对工商银行海南分行营业部原客户经理王强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一审宣判后,王强没有提出上诉。
王强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工行)营业部客户经理、省工行资产风险处客户经理,因涉嫌犯受贿罪,2007年1月21日被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
法庭审理查明,1995年12月,海南省财信总公司总经理李家福以富雄公司的名义,使用虚假的外贸合同,以富雄花园20亩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省工行国际业务部申请开立两笔远期信用证,总金额7692344.22美元,造成省工行垫款7672469.38美元。
1999年,省工行成立了催收小组,王强系成员之一,向富雄公司及担保单位即海南省财信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催收垫款。2001年10月30日和31日,王强以省工行的名义与富雄公司、威望公司(由李家福等人实际控制的私营企业)签订了《置换抵押土地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把富雄花园的20亩土地交给威望公司搞房地产开发。
2001年10月份至2003年初,李家福在海口市南天大酒店、海口上岛咖啡厅、东方娱乐城等处送给王强150万元及桑塔纳轿车一辆。王强将所收受的150万元及卖车所得的12万元,全部挥霍。 (南国都市报/记者林莹实习生尹松 特约记者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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