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在构建劳资双方和谐的劳动关系。 海南日报 宋国强 摄
作为2007年最受关注的法律之一,《劳动合同法》一出台就在全国范围内掀起风暴。裁员潮、咨询潮、劳务派遣潮……这部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思想和行动上发生巨大改变的法律,迅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12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接受了海南日报独家专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重拾“铁饭碗”,目的为了改变合同短期化的状况,以建立劳资双方的相互信任
记者:《劳动合同法》有关用工制度的规定被有的人理解为重拾“铁饭碗”,这种理解正确吗?
常凯:关于《劳动合同法》中新的规定,首先是在用工制度上,增加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原来只规定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签订这种合同。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改变合同短期化的状况,以建立起劳资双方的相互信任。很多企业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解成“铁饭碗”,这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企业可以解雇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这些条件,通俗地讲,一是员工违章违纪;二是“员工干不了,或不需要员工干”,当然为保护劳动者,规定了可以有一次转岗的机会。三是企业可以裁员,并且裁员条件放宽,除以往规定的企业破产、经营严重困难,还增加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转变的裁员条件。在这方面,《劳动合同法》给企业留出了充分的用工自主的空间。
第二就是在补偿机制上,原来只有合同未到期情况下的解除有补偿,这次增加了合同到期情况下的终止补偿。表面上看,这增加了企业的显性成本。但是,由此可以确立劳动者稳定的预期,培养其对企业的忠诚度,又可以降低企业的隐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