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从事经营活动划拨地须缴纳收益金
http://www.hq.xinhuanet.com( 2007-11-21 15:10 )   来源: 新华网海南频道

    新华社海口11月21日电(记者 赵叶苹)自今年开始,在国有划拨土地上从事经营活动者须缴纳收益金,按等级计算,一级划拨地用于商业及服务业的每年每平方米收取13.5元,用于住宅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每年每平方米收取5.57元,用于工业的每年每平方米收取2.47元。这是海口市近期出台的一项新规定。

    记者从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获悉,11月初以来,海口对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3000多宗利用国有划拨土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调查,将按规定的时间及特定的标准每年征收其土地收益。逾期未申报办理征缴凭证的,将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收回土地使用权。

    据介绍,在划拨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将划拨地单独或连同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同进行独自经营、出租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联合经营和投资入股等行为。划拨地使用权人是划拨土地收益的缴纳义务人。缴纳义务人应自批准以其划拨地从事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领取划拨土地收益缴纳凭证,并应在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持该凭证按规定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足额缴纳当年应缴的划拨土地收益。

    海口市政府已于去年10月17日通过了《海口市划拨土地收益征收规定》,该规定区分不同的土地等级标准、用途,实行分级收取,土地收益征收标准根据地块的基准地价按年计算,具体为基准地价(元/平方米)除以土地现状用途法定最高年限乘以40%。


(责任编辑: 苏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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