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提高了企业辞退员工的解雇成本。”今天(10日),来琼参加全国培训就业系统工作座谈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余明勤,解读了《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对劳动就业领域将产生的一些影响。
新法应运而生
《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这两部新法的出台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对劳动者的保护如何落实,是大家广泛关心的问题。
余明勤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应运而生,既是对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做出的具体规范,也是对劳动法律体系的进一步丰富。而《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切实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由此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障我国积极就业政策长期有效地实施和运行。
提高企业解雇成本
余明勤说,在《就业促进法》中,侧重规定了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要求建立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
《劳动合同法》从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的具体保护性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要求企业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提高了企业辞退员工时必要的解雇成本。这主要表现在第四十六条,即在“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等七种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也是国家依法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企业对解雇成本进行利益权衡,谨慎行使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
另一方面强化了企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带来经济困难和权益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普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是:在本单位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年限不封顶;对高收入员工来说,其工资水平高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但计算工作年限时,最高不超过12年。《劳动合同法》作此规定,就是利用经济手段来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强化长期劳动合同关系
余明勤说,《劳动合同法》强调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紧密性和长期性,主要表现在三个递进关系:
一是企业一旦用工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二是通过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强化这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把用工要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通过规定采取经济手段强制压给了企业。
三是引导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化长期的劳动合同关系。针对我国目前企业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严重,第十四条规定了三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和一个“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一规定,关键是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交给了劳动者。
余明勤提醒企业,也有一些规定,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制用工、依法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灵活选择非全日制用工等,为企业减少人工管理成本提供了一定空间。有关条文规定,企业应当仔细研究,全面理解。(见习记者黄晶
记者袁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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