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文城一经济社社长、出纳、会计串通一气,将政府的征地补偿款4万元私分。案发后,又企图以文明生态村建设费用作假账。日前法院已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这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法院查明,2005年3月2日,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征用文城镇坑美村委会湖尾一经济社位于看灯坡72.97亩土地。2006年,征地补偿款转入该经济社账户。按有关规定,湖尾一经济社应向村委会上缴12万元。
今年1月,湖尾一经济社社长李某带出纳钟某、会计陈某一起去银行办理土地征地款过户。李某提出,以村委会分给他们的补助为由,以备用金的名义,从该经济社账中取出4万元土地补偿款私分,并得到了钟某、陈某的附和,其中李某、钟某各分得1万元,陈某分得2万元。
今年7月,检察机关对本案展开调查,李某等3人害怕问题暴露,便同坑美村委会、文城镇政府两名干部一起商量,企图将4万元列入文明生态村建设资金。案发后,3人退回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钟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隐瞒事实真相手段,共同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记者文刚
通讯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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