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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摩托车抢夺了价值512.3元的钱物,两男子分别被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各一千元。8月28日,海口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经法院查明,今年4月2日7时许,谢少红、王政骑一辆黑色女士摩托车窜至海口玉沙路,在城中城小区门口附近路上,乘被害人云某不备,抢走其拿在手中的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129.3元及一部价值人民币383元的手机)。二人抢夺财物到手后被抓获。
破案后,赃物已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云某。(南国都市报/纪燕玲 柯兰兰 黄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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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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