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发文决定对省本级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50元,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50元。
据了解,海南省在基本医疗保险之上建立的《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于2001年出台并开始施行。该《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补充保险后,住院或经批准门诊治疗严重疾病的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在海南省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社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90%,个人负担10%,社会补充医疗保险的年度支付限额是15万元。
几年来,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较低的保费标准也使得基金支付入不敷出。此次调整之前,省本级原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20元,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20元。省政府根据《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的实际,进行了此次调整。
同时规定,按《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参保的人员和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其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该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但今年的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已于1季度征收完毕,省人劳厅有关负责人称差额可能会在2008年补缴。
另据记者了解,海口市已于今年将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从40元提高到了80元。(记者袁锋 通讯员汪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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