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天勇等人
来自湖南常德的王天勇等4名男青年,在2006年9月6日至11月9日短短两个月时间内,在海南省海口市、琼海市、三亚市各地入室盗窃41次,作案金额高达60多万元。8月21日下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主犯王天勇被判无期徒刑,其余3名案犯各获有期徒刑20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6日至2006年11月9日期间,来自湖南常德的王天勇、刘昌众、贺珉珉、贺平分别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先后多次流窜到海口市、琼海市、三亚市各地实施盗窃四十一次,盗窃现金人民币235105元、美元500元、港币200元、日元50000元以及共计价值人民币38万多元的物品,同时实施抢劫一次。
法院认为,王天勇、刘昌众、贺珉珉、贺平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结伙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严惩。其中王天勇、刘昌众参与盗窃41次,盗窃现金人民币235105元、美元500元、港币200元、日元50000元以及价值共计人民币38万多元的物品,贺珉珉、贺平参与盗窃35次,盗窃现金人民币228105元、美元500元、港币200元、日元50000元以及价值共计人民币38万多元的物品;另外王天勇、刘昌众、贺珉珉、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一次,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应对其等实行数罪并罚。经查,四被告人结伙预谋实施盗窃、抢劫活动,选择作案工具撬棍、套筒、手套等,作案时间为晚上19时至20时间段,在短短两个月之内实施盗窃活动41次,犯罪所得立即进行销赃用于挥霍殆尽。被告人刘昌众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8月21日下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刘昌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犯抢劫罪,判处刘昌众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对刘昌众星捧月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其余3名被告各获有期徒刑20年。
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准备上诉。(记者黄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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