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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风热线:女职工孕期不得降低工资待遇
http://www.hq.xinhuanet.com( 2007-08-06 08:55 )   来源: 海南日报
    海口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8月3日作客海口纠风热线接受咨询时提醒,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没有届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解除其劳动关系,也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女职工可以向海口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进行投诉,电话为66237804和12351。

    据介绍,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没有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产、哺乳为理由解除其劳动关系,也不得降低其工资。

    在这方面,海南有关规定更为详细。据海南省1993年出台的有关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还应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怀孕期,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夜间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期,去医院做产前检查,单位应该将产前检查的时间视做工作时间,按出勤对待。如果女职工在生产一线,比如说流水线上,单位还要减少相关劳动定额;

    女职工可享受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难产的还要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小孩还可以增加15天产假,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还相对增加产假;

    女职工在生完小孩后一年内,也就是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也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加班劳动。(南海网/卓上雄 马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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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苏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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