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也如约地走进了“以罚代法”怪圈
查处非法营运和违章摩托车,已经是有法可依,无可置疑。但对于一段时期以来颇受争议电动自行车上路问题,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态度和作法都很暧昧,往往是以“驾驶非机动车违反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规定”等条款,以“罚”代“管”,更多的是“以罚代法”。
电动自行车的便捷性得到那些既买不起汽车、又不愿挤公交车或踩脚踏自行车的市民欢迎,但其合法身份如同全国各大城市一样,在三亚也经历着不同的命运。三亚市交警支队违章处理大厅里,环卫女工曾某排在队伍的后面,手中拿着处罚单、电动自行车的合格证、发票和三亚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环卫三队的证明材料,衣服已被汗水浸湿。她向旁边的人说:“我工作时用的就是电动自行车,扣了我的车真是没办法上班了。政府不让骑这种车,为什么还让商店卖?”
三亚凤凰机场的厨师杨先生找到三楼的一个副主任办公室向其投诉,自己星期天已经来排队等候处理,但当天只排到50多号,只好今天再来,排到了20号,却发现处理违章的两台电脑都坏掉了,不知道还要等到什么时候。自己违法行驶愿意被罚200元,但被扣的电动车和摩托车每天还要交10元保管费,这样的责任怎能让市民承担?
今年5月8日,海南省公安厅对于市民问电动自行车上路是否开绿灯问题作出正面答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界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第十八条还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无章可循”或“有法不依”,电动车身份和管理现状的确让人尴尬。网友德子认为:当某项工作在城市管理职责划分不明确,便成为一些部门利益联系、纷纷争夺的“蛋糕”,罚款、以“罚”代“法”以及执法中创收“副”业(拖车费、停车费),也让一些部门尝尽了甜头。
新闻界也曾指出,如果城市交通管理局限于“以罚代法”,终究难以走出“猎人设陷捕兽”的执法怪圈,严重损害的是执法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