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动扶梯梯级上的黄色警示线,绝不只是摆设。海南日报记者 李英挺 摄
父母不在身边,年幼的小可乘三亚某商场自动扶梯上下楼玩耍,右手突然超过梯级上的黄色警示线,被绞进梯级及裙梯之间,抢救后被截肢———
核心提示:
■未成年人在商场内活动,被其中的设施伤害,商场是否应当担责?
■未成年人在商场内活动,被其中的设施伤害,孩子的家长应承担什么责任?
商场里扶梯上的黄色警示线,绝不是摆设。8岁的小可在三亚市某商场的扶梯上玩耍,超越黄色警示线后发生的事故,便成了一次血淋淋的教训。日前,被扶梯绞断右手的小可,就事故的责任和赔偿问题与商场对簿公堂后,终审法院作出了裁判。
孩子扶梯上玩耍, 被绞断右手
2005年10月5日晚9点,小可与弟弟小才和12岁的表姐婷婷,一起来到三亚市某商场。
三个孩子在商场乘扶梯上上下下,玩得不亦乐乎。看孩子们没有大人带领,孩子们搭乘扶梯过程中一旦超过黄色警示线就有危险,值勤的清洁员阿美等人上前劝说他们尽快离开。可劝离无效,三个孩子继续在运行的扶梯上玩耍。
晚9点40分左右,小可一屁股坐在扶梯的梯级上,从二楼向一楼下行,快到一楼时,小可的右手突然夹到了梯级与裙板之间。商场的员工发现后,立即按下扶梯下部的急停开关,有关人员立即开展抢救工作。
晚10点45分小可被救出扶梯,并被送往当地医院抢救,随后又转送到省人民医院继续抢救治疗。由于小可右手上半肢伤势严重,医院为他做了右手上肢截肢手术。
2006年1月13日,小可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三级伤残。
家长:
扶梯“带病”运行, 商场管理失职
2006年2月22日,出事的商场被小可的家人诉至法院。
小可的父亲称,由于商场的扶梯单侧存在3-4毫米的间隙,导致电梯“带病”违章运行,从而发生了小可被伤害的事故。因此,在这次事故中商场存在严重过错。而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商场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小可的父亲要求,商场应赔偿孩子伤残赔偿金、18岁以前的假肢残具费、18岁以后的假肢残具费、假肢维修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42万余元。
鉴定:
事故不是扶梯故障导致
商场扶梯究竟是不是“带病”违章运行?事故发生后的当月,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有关部门对出事扶梯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事故扶梯可以认定符合国家标准。
2005年12月,三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此次事故也作出了调查报告。报告认为:事故直接原因是,在无成年人在旁边监护情况下,8岁孩童小可在商场二楼乘坐扶梯下行时,坐在梯级右侧,其右手超越梯级黄色警示线与梯级、裙板接触,在梯级运转情况下,导致小可右手上肢被夹进梯级与裙板之间,造成了此次事故。小可违章搭乘电梯,是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调查:
商场、家长各有责任
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商场员工阿美等人,发现三名孩童在自动扶梯上玩耍,虽进行了劝阻,但制止不力,没能将小孩带离电梯至安全地带,说明商场在经营生产管理上安全防范意识不高,管理措施不到位。商场虽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立有安全组织机构,但在工作中没有按制度抓落实,各种管理制度和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因此,商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是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就事故的责任,三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
由于商场安全防范意识不高,安全管理措施未落实到位,对小孩违章搭乘电梯行为没有进行有效劝阻、制止,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与此同时,小可是小孩,无行为责任能力,小可的父母作为他的法定监护人,对小可未能进行有效监护,致使小可在无成年人监护的情况下,违章搭乘电梯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商场:
家长监护失职, 应负主要责任
对于小可家人的指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商场方面则认为:商场安全管理工作符合规范,没有违章违法的过错。所谓的管理不到位,无非是指没有将被上诉人强制拉离电梯,要求商场在电梯边有专人站岗并禁止小孩单独搭乘电梯,业界尚无先例,且法律也无强制性规定。
商场由此认为,既然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小可的过错、小可父母的过失导致,那么商场在管理上的过失,充其量只能是事故的间接原因。所以,应当由小可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对此,小可的父亲却认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负有法定监护义务,但不能理解为法定监护人必须形影不离地跟随被监护人。被监护人“脱管”的现象是经常存在的。在“脱管”情况下,被监护人受到伤害,不能仅以“脱管”为由就认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而应当看监护人当时是否能够行使而实际上怠于行使来认定。本案中,不应把家长未尽的义务解释为未尽监护义务,让监护人自负一定责任,从而减轻商场的责任。
终审:
商场担责60%
本案中,商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小可的父母该不该就事故承担责任?商场与家长,谁是主要责任人?就双方争论的焦点,终审法院进行了审理。
终审认为:商场从事经营活动,应尽其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他人免遭财产及人身损害的发生。
终审认定,在本案中,商场安全防范意识不高,安全管理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对小可违章搭乘电梯行为没有进行有效劝阻、制止,导致了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商场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同时,小可是未成年人,在无成年人的带领下进入经营场所,经商场人员的劝阻后仍不离开,而违章使用电梯,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小可及其法定监护人对此应承担40%的责任。
依法计算后,终审法院判决商场应向小可一次性赔偿伤残赔偿金、18岁以前的假肢残具费、18岁以后的假肢残具费、假肢维修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
(记者 岳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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