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网谈:黑心商贩们配有名誉权吗?
http://www.hq.xinhuanet.com( 2007-06-05 15:43 )   来源: 新华网海南频道

挂“黑心店”牌属法外设罚?

    “黑心”牌一挂,不仅让“黑心”贩无地自容,也给市场内其他商贩以强烈震慑,还给消费者提了醒,让大家对市场内的商贩情况一目了然。尽管这一举措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这一做法的正当性和长久性却引起了广泛的质疑。

    法律界人士指出,行使处罚权的行政单位必须有法律授权,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都必须严格依法行事。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7种行政处罚措施分别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凡超出这7种行政处罚方式的,均属法外设罚。很明显,悬挂“黑心店”招牌的举措并不包括在这些处罚措施中。也就是说,这种“创新”的处罚措施,实际上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只看到了行政相对人的责任,却忽略了自己的法律责任。

    一位律师说,相关部门的这一做法还带有浓重的道德评判和道德羞辱的色彩,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对商户人格权利的侵犯,涉嫌侵权。悬挂“黑心店”招牌其实就是通过对受惩罚者名誉和尊严的侵害以达到惩戒目的,这可能会对违法者的人格尊严造成永久性的损害。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强行给摊点悬挂“黑心店”招牌,就是对摊点本身进行带有羞辱性质的公开负面评价,是一种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然而,也有人对此持不同意见。在网上,一位名为“路见不平一声吼”网友就为挂“黑心店”牌子的举措叫好。他认为,最原始的做法有时是最有效的,而有效的就是对的。指责挂“黑心店”牌子的人士未免过于教条主义了,这样的牌子,多挂一些,才能有效地给不良商贩“正心”。何况,“黑心店”牌是临时措施,一旦商贩整改合格或更换新的经营者,即刻摘掉,并不是永久性的耻辱标记。另外,“黑心店”牌并没有指名道姓,确实是对“事”不对“人”,除了市场内的一些商贩,消费者绝大多数并不知“黑心店”主姓甚名谁。“黑心店”牌也没有挂在“黑心店”主生活居住场所,对其个人生活没有造成什么不良影响。把挂“黑心店”牌说成是游街示众,完全是一种简单化类比,并不合适。所以,他认为,挂牌的积极意义更大一些。

    这位网友还指出,治乱须用重典。对不良商贩的肆意宰客行为,仅靠经济处罚,经过长期实践已证明收效甚微。“羊毛出在羊身上”,频繁的罚款只能促使不良商贩变本加厉。目前,在对市场上不良商贩的欺客宰客行为无根本性治本措施的情况下,用挂牌之类的实物警告来加大惩治力度,是有效的防范措施,不妨一试。



(责任编辑: 祝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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