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正向潘家玲出具的15万元收据
将15万元合作款交给了旅行社,没有想到旅行社的总经理最后却不见了踪影。为索要欠款,海口自来水公司的退休干部潘女士将主管旅行社的海南省新华书店告上了法庭。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这起债务纠纷案,但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今年56岁的潘加玲是海口自来水公司的一名退休干部。据她称,2004年3月,经朋友介绍,她认识了海南新华旅行社总经理杨正。后来,双方就景点门票项目谈起了合作意向。
据了解,海南新华旅行社由海南省新华书店投资成立,杨正受海南省新华书店的聘用和委托,负责经营海南新华旅行社。(目前已更名为“海南新华假期旅行社”,并被承包出去。)
“当时,我相信新华书店的牌子,也相信杨正是旅行社的业务执行人,因此接受了她提供的银行帐号,先后分三次汇入人民币15万元。”潘家玲称,杨正收到钱后,还写下了一张加盖有海南新华旅行社公章的收据。2004年11月29日,杨正称景点门票项目不能操作,答应于当年12月15日前全部退还15万元,同时出具了书面声明(该声明也盖有旅行社公章)。但还款期限到时,杨正却没有了消息。
“绝对没有想到杨正会消失得如此彻底!至今仍没有见到她的影子。”说起此事,潘家玲非常愤怒。
据介绍,事发后,潘家玲一直要求退还15万元的合作款,但屡次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她只好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海南省新华书店。潘家玲认为,海南省新华书店作为海南新华旅行社的投资人和主管单位,将旅行社的经营权委托给杨正,应该承担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
对此,海南省新华书店辩称,杨正收取潘家玲15万元的合作款后,将其存入个人银行帐户,这是是杨正的个人行为,并非代表旅行社行使职务行为。另外,杨正并没有将该款用于海南新华旅行社的经营业务上,这说明该款与旅行社无关,海南省新华书店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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