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扣电动自行车,理由充分吗?
海口市交巡警查扣电动自行车依据什么?且看下文表述:
“根据海口市公安局2004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限行管理的通告》的要求,在海口中心市区内,电动自行车一律不能通行。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围;超出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违法上路的,前者按“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路行驶”处理,处罚40元;后者按“机动车未悬挂车牌”处理,扣车并处罚200元。”
依据《通告》,电动自行车要么登记,要么得悬挂车牌,但海口市交通管理部门并没有开展为电动自行车登记或者悬挂车牌的业务。海口市公安局法制宣传科科长潘家泽表示:“没地方登记,证明这个车现在没必要购买使用,何必去买?买了之后万一省里面立法不允许用,不是白废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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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海南省法制办立法处副处长王健表示:电动自行车在海南省是否登记后方可上路,须由海南省法制办以立法的形式做决定。
虽然如此,但既然“省里面”未对电动自行车需不需要登记进行立法,“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路”中的“法”从何来?无“法”又怎能是“非法”呢?
王健还提出一条解释:电动自行车限行有依据,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是如此表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可以看出,第39条虽然赋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一定的前提下限行、禁行的权力,但并未赋予查扣罚款的权力。
海口市公安局《通告》中所称超出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车按“机动车未悬挂车牌”处理,也遭到批评。媒体指出:“不合标准的产品只能由质量监督部门来认定,而不是由交警认定。”
王健表示:“法律上只是说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但超过标准那些又是什么车?说不清楚。这个属于法律上基本概念问题,得由国家来定。”
一个还不存在,有待国家来定的基本概念,怎么能被自行定义为“机动车”进行罚款呢?
其实2005年1月21日,市民状告海口市交巡警支队案件中海口中院的判决就能说明问题。法院判决:交警发出的禁行通告在当时是有根据的,但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已取代了老条例规定,交警处罚适用法规错误,程序违法,电动车主骑电动车上街没有违反交通法规。
老百姓骑电动自行车就是为了省点钱
既然电动自行车能否登记上路需要海南省政府用立法的形式决定,而海南省法制办3月份已就《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为什么法规还未出台?
“征求意见按照立法程序来说是最初阶段。3月份那次征求意见规模比较大,要做归纳整理,另外有些意见还需要研究。法规,特别是这种分歧比较大的、比较复杂的,可能两三年才能出来,很正常。”王健说,“各个部门各个利益团体还有协调的问题,法制部门有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协调。”
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出,法规未出有两个原因,一是程序复杂,二是各个利益团体协调不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