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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网谈:处罚规定海南独有 交通法规变"罚规"?
海南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草案)》二次提交审议。在提交审议的草案中,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都根据海南省的实际情况重新进行了设定。
行人乘车人违法罚款10元或30元
再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中,对行人、乘车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原设定罚款5元的行为,多数改为罚款10元,个别行为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改为罚款30元。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罚款20元或40元
再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中,对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标准只有20元和40元两种。
规定处警告或者罚款20元的违法行为有: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或者不服从交警现场指挥通行,不从人行横道、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载物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定,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等。
规定处警告或者罚款40元的行为有: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醉酒驾驶,驾驶非机动车、自行车或者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上路行驶等。
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罚款50元至200元
二次审议稿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的行为,除少数情节轻微以口头警告教育为主,影响道路通行时可罚款20元的行为外,主要设定罚款50元、100元、200元三个标准。
规定罚款50元的行为有:驾驶机动车向外抛洒物品,驾驶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违反规定鸣喇叭等。
规定罚款100元的行为有: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遇前方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两侧穿插、超越行驶,违反安全规定倒车、牵引车辆、停放车辆等。
规定罚款200元的行为有:驾驶机动车不服从交通信号灯或者交警指挥,逆向行驶,违反安全规定超车、掉头、使用远光灯,违反高速公路安全行驶规定,学习、实习驾驶机动车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等。(南国都市报/记者 曾苗 实习生 吴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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